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在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若是病假,需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从新生报到截止日起计算)。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身体、资格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经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审核,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并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可以学习者,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提出入学申请。凡符合体检要求的,经公共卫生与医疗中心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即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报到日起一周内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手续在学生所在学院办理),以保持学籍。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必须缴清当学年的应缴费用,学分学费按每学期所选课程学分缴纳。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缴费和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办理缓缴和请假手续,并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擅自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携带有关证明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资助未到位又因经济困难未能按时缴纳注册所需费用者,应办理缓缴手续。未办理缓缴手续的欠费学生,不予注册。
第二章 学制、修业年限与课程
第五条 学生在校采用基本学制和弹性学制。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学校规定本科专业基本学制(即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弹性学制为3—6年;二年制专升本基本学制为2年,弹性学制为2—4年。休学时间(服兵役时间除外)计入修业年限。缩短或延长标准修业年限者需办理申请手续。超过最高修业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 学分是计算课业时间的单位,表明课程的学习时间、难度和强度。学生按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的全过程,课程成绩达到60分、及格或合格以上即获得该课程学分。各门课程相应的学分详见各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
第七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修读相关课程和各种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课程设置按照课程功能分为四大块: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按照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通识教育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类;学科基础课都为必修课程;专业课程包括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前者是专业必修课,后两者是专业选修课。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按照专业培养要求可以设置必修和选修环节。
第八条 学校采用绩点评估方法来评估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方法如下: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备注:百分制中,课程成绩90的绩点计为4.0,课程成绩91的绩点计为4.1,以此类推,课程成绩99的绩点计为4.9;五级制中,课程成绩优秀计为4.5,良好计为3.5,中等计为2.5,及格计为1.5;补考及格课程绩点为0。)
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即为该生该时期内的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代表学生某一阶段某个时期乃至全学程的学习质量与水平,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作为评奖、选优、推荐、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及学籍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即: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 考勤与学习纪律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照所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各个教育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教学环节均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活动时,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而缺席或虽经请假但未获批准而缺席或请假逾期而缺席的,均作旷课处理(以下同)。学生旷课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无课(自修)则每天按4学时计,教学实践环节按每天6学时计,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按每天4学时计,迟到或早退每次按旷课0.5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各类请假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病假: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审核认定或由学校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开具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并报所在学院备案;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超过一周,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
2.事假:学生在上课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同病假。
3.公假:学生因公请假,应当持有关部门证明并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请假。
4.临时性病假:由学生本人或班长向任课教师请假,必要时教师可令其缴验医生证明。
续假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回校后须及时按请假程序办理销假手续。因缺课而缺失的教学内容由学生自己负责补齐,并应补交所缺作业。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浙江海洋学院学生考试守则》,严禁考试(考查)、测验作弊或违纪。对考试(考查)、测验作弊或违纪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须重新学习。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学业成绩表;补考、重新学习成绩合格按实际考核成绩登记,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执行。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即取得学分;不合格者需补考或重新学习,成绩合格后才能取得学分。
考试课程的成绩均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成绩,可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课可采用上述任一种记分制记分;部分课程也可采用两级制(通过、不通过)。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需重新学习:
1.该门课程旷课8学时及以上;
2.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及以上;
3.该门课程作业缺交1/3及以上;
4.该门课程实验缺做1/3及以上;
5.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者,由任课教师填写《浙江海洋学院学生考试资格审查表》,经课程所属学院(部、中心)负责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该课程须重新学习。
第十七条 若因临时有急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当在考前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学生一般不得因事缓考。无故缺考者,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须重新学习。期末考试缓考,其成绩按缓考考试卷面成绩计,如考核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原任课教师提供,由现阅卷教师综合记入期末总成绩。缓考课程的考核一般安排在补考时进行,缓考后不再安排该课程的补考。未参加缓考或缓考不合格者则应当重新学习该课程或重新选课修读。课程补考不办理缓考。
1.临时急病者,应当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审核认定或由学校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开具的诊断证明,经学院教学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
2.因临时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学生本人不能办理的,可由班长或家长代为办理),经学院教学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
3.每学期缓考门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门。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不合格课程,除通识教育选修课外,满40分者均可以补考一次,在开学前1周进行考试。补考课程成绩按实际所得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内。
未满40分者和补考不合格者,应当进行重新学习。课程重新学习必须在每学期期中进行网上报名,开学第1周办理重新学习手续。重新学习课程成绩,按实际所得分数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内。重新学习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再次重新学习。学生在读期间同一门课程重新学习次数不限。
实验、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不得补考,应重新学习。
第十九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不得补考,应重新学习。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审核认定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可向学校体育与艺术教育部申请上保健课,保健课成绩即为体育课成绩。
第二十条 全校性公共基础课若重新学习人数超过20人,可单独开设重新学习班。其他课程的重学,根据学校教务处安排,进行跟班学习;未办理重新学习手续,不得擅自参加课程重学考试。重新学习课程与其他课程时间冲突时,学生可以填写《浙江海洋学院学生免听课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和教务处同意后,可以部分免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方可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学生若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于开学2周内办理重考手续,重考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重新学习和期末考试,学生学业成绩表中以最高成绩载入。
第二十二条 因培养计划调整不再开设或毕业学期前两学期无机会安排重新学习的课程,学校将视情况统一安排一次毕业前免听课重学考试。
第二十三条 学生根据评分标准对教师评分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查。申请复查的,于开学第1周向学院领取《浙江海洋学院学生考核成绩复查申请表》,经学院教学分管院长批准后,由课程归属单位安排。
第二十四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经申请推荐、批准,可从第三学期或第五学期起,在学习本专业的同时攻读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获得规定学分即可获得相应辅修或第二专业证书。
第五章 免修、免听课和选课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某一门课程已有一定基础,通过自学或其它形式学习达到了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可填写《浙江海洋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于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开学前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且成绩绩点达3.5及以上(成绩≥ 85分),准予免修,成绩以实际卷面分值载入,即获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考核合格获得的学分也要按获得的学分收费。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多于2门。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以及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或免修。
因转专业、变动年级、主辅修等原因,已修读课程学分低于新修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相应课程要求的,学分之差在1个学分以内且成绩绩点达2.5及以上(成绩≥ 75分),则可填写《浙江海洋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于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课程所属学院(部、中心)教研室鉴定,学院教学分管院长批准,教务处同意,准予免修;若学分之差超过1个学分或成绩绩点小于2.5(成绩<75分),则需重新学习。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原则上不能替换必修课程。
第二十六条 对学有余力、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如本人认为通过自学能够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内容,由本人填写《浙江海洋学院学生免听课申请表》,任课教师签字,课程所在学院教学分管院长同意,教务处核准后,可获准全部免听或部分免听,但必须按时完成各类作业、测验、实验和考核。每学期免听课课程不得多于2门。
第二十七条 成绩优良或准备提前毕业,且先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的学生可以提前修读高于其所在年级的课程,提前修读课程可在该课程开课学期上课后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每学期选课总学分数原则上不超过30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因个人原因需要暂缓修读当学期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部分课程的,则可以在开学两周内(或该课程开课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缓修申请,经所在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每学期所修读课程原则上不得少于14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选课以指导性培养计划为依据,根据每学期公布的课程表和选课要求,结合个人的实际,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首先必须保证必修课,在选满所开必修课后,方能选修专业选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修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学分,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
第三十条 选修课学生人数须达到规定人数,方能开课。专业选修课选修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少于30人。若有特殊情况,由教学单位提出意见,交教务处批准后执行。课程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第三十一条 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许补、改、退选。任课教师也不得自行接受学生选课或退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补、改、退课,须于开学第3周填写《浙江海洋学院学生补、改、退课申请表》,学院教学分管院长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未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正常的教学环节和考核,计入选课学分,该课以零分计。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未参加选课报名,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三十三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实行创新学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设计创作和文体活动。若创新学分学内容相关,学生可申请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或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免修。
第六章 学业警示与进程调整
第三十四条 学习困难的学生,可于每学期初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同意,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自动调整进程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也可申请转入本校高职专业学习,相关课程学分经认定后可免修。编入下一年级学生对已合格及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业警示制。补考或重学后不合格课程累计达12学分者,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每学期办理一次,由学生所在学院在开学后二周内统计出给予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签发“学业警示通知单”,送达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受学业警示的学生,其学籍不做异动,仍保留在原年级班级。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调整学生学习进程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1.至下一学期开学前补考结束,补考或重学后不合格课程累计达16学分的;
2.至毕业环节阶段(第七学期开学前补考结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按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累计有20学分未能获得的。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经过测试和业绩证明其确有专长,或者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其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和需要,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适度控制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的条件、具体程序以及转专业后的课程修读按照《浙江海洋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学一次。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3.应予退学的;
4.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学,应当在学期末前2周提出申请,学校统一在开学第1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经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审核认定,需停课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
2.根据考勤统计,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1/3及以上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因特殊原因可经学校批准续休,但修业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最高修业年限。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恢复健康证明,并经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或有关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能复学;
2.休学创业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3.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海洋学院学生学籍异动报告单》,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4.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在规定期限内,应持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5.复学学生按照其学业状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无同一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6.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严重违法乱纪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退学、留级试读与延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读期间连续2次或累计3次受到学业警示的;
2.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最高修业年限的;
3.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因伤、病应当休学而不休学,且在1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及以上的;
5.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并经学校公共卫生管理与医疗中心审核认定,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第四十六条 因第四十五条第1款原因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留级试读;如无下一年级学生,可申请跟班试读,试读期为一年。
申请试读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其程序是: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按学校规定缴清相关费用后,凭缴费单据办理试读和相应学籍变动手续,获得试读资格。
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的主要任务是重新学习所有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以保证顺利进入下一阶段的学习。确实学有余力者,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批准,可修读少量培养计划规定的其他课程,但如果考核不合格,不合格课程的学分记入当年不合格课程总学分。即: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不合格课程的总学分=重新学习后仍未通过的不合格课程学分数之和+新修读的考核不合格课程学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须本人申请,并填写《浙江海洋学院学生学籍异动报告单》,家长签字同意,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交本人及通知学生家长,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当在文件下发之日起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找学生谈话,收缴学生证等有关证件,敦促其办理离校手续。
2.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员领回。
第四十九条 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应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在校内申述程序终结之时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书。超过规定时限而又未办理离校手续和离开学校的,视为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和离开学校。
第五十条 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家庭户籍发生变化的,须开具户籍变化后户籍管理机构的证明。
第五十一条 学生的基本学制是4年,要求延学的学生,应当由本人申请,填写《浙江海洋学院学生延学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延长学制,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凡要求延学的学生须在毕业前2周内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延学手续,逾期不再办理。若在最高修业年限内仍不能修满毕业规定学分,则发给结业证书,并永久结业。
学生在延长学制期间若发生严重作弊等违反校纪校规事件,且已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予以永久结业处理。
经批准延学的学生按有正常学籍的学生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应认真接受毕业教育和完成毕业鉴定。毕业鉴定先由学生作自我总结,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态度、组织纪律等方面。班主任对其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等各方面表现做出相应鉴定,然后报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修完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考核合格,并修满规定的学分,且通过毕业鉴定,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可在第五学期初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提前进行毕业资格预审,通过预审即可提前进入毕业学年学习,并报省教育厅有关部门。
第五十五条 学生修完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所取得各类学分达到毕业最低总学分的90%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因毕业时尚未终止留校察看原因结业者,可在结业后1年内,凭有关单位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因成绩原因结业者,就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申请返校参加免听课重学考核。在结业后1年内,根据学校安排参加考核。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免听课重学考核或考核仍不合格者,则永久结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学满1年及以上中途退学,但取得毕业最低总学分的25%及以上者;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取得毕业最低总学分的90%,但取得最低总学分的25%及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达毕业最低总学分25%者,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五十九条 对审核准予毕业的学生,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毕业信息,并报浙江省教育厅注册。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的入学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填写《浙江海洋学院 证(明)书申请表》,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从2010级学生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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