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利用学校优质教学资源,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拓展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规范本科学生辅修专业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辅修专业,是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学生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同的专业。
第二条凡参加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在最高修读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若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不同学科门类,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同时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学分要求
第三条辅修专业的设置应以主修专业为依托。凡开设有本科专业,并具有开设辅修专业的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实验设施的学院,均可设置对应的辅修专业。
第四条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应制定专门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辅修专业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主要的实践环节,课程规格、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五条辅修专业学制两年,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若申请辅修专业学位,需加修毕业论文(设计)学分。
第三章修读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六条申请修读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有余力,不影响主修专业学习;
2.符合所选专业对学生的特殊要求;
3.修完主修专业前几个学期培养计划安排的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1.5及以上,补考或重学后无不合格课程;
4.如果对辅修专业有特殊专长,表现出相当的学习优势,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5的学生,经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也可申请。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学生,于第三学期或第五学期开学第1周内提出申请,填写《浙江海洋学院辅修专业修读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向辅修专业所属学院申请,由辅修专业所属学院择优录取,经教务处核准后,于第2周公布录取名单,通知学生办理缴费手续。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限修一个辅修专业。
第四章教学安排
第九条辅修专业的课程一般应单独组班上课,可安排在双休日、晚上或短学期进行;人数少时(15人以下)可安排在主修专业插班听课。
第十条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可填写《浙江海洋学院学生免听课申请表》向任课教师书面申请免听课,经同意后可以部分免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一条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其他特殊原因,应事先向专业所属学院提交《浙江海洋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经同意后,方可缓考。
第五章学籍管理与学费规定
第十二条专业所属学院负责拟订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实施方案,负责修读学生学籍管理、成绩管理、课程和实践环节教学安排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教务处负责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审定,学生名单审核、教学质量监控、教材供应及证书发放等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辅修专业所在学院须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根据学生修读课程登记成绩总表,每个学生成绩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发给学生,一份留学院存档,一份在学生毕业前报送教务处。课程考核不合格,满40分者均可以补考一次,未满40分或补考不合格者,应当进行重新学习。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学生在主修专业必修课中已修学分相同或学分更高的同类课程,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申请课程免修的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十五条申请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在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除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外)学分后,即可向专业所属学院提出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申请,经专业所属学院审核同意并选派指导教师后,可进入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第十六条为鼓励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免缴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75元/学分)。学生中途因故停止修读辅修专业,其所缴辅修专业培养费按《浙江海洋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每学年初到专业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并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缴费。逾期2周未缴费,其辅修专业修读资格自动中止。
第六章证书发放
第十八条学生达到主修专业毕业条件,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则发放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符合主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且已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并获得相应的毕业论文(设计)学分,须填写《浙江海洋学院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经辅修专业学院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教务处复核并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颁发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上注明“修读***辅修专业,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学生若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则其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条学生达到主修专业毕业条件,但未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可申请以下任一方式发放证书:
1.发放主修专业相应证书,辅修专业资格自动中止。其修读取得的学分,若已达到25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课程学习证书;若未能达到25学分,则其修读取得的学分作为选修课程学分,计入主修专业毕业学分内。
2.发放主修专业相应证书,待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后,发放辅修专业相应证书。
3.申请延长学制,待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后,发放证书同第十八、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学生若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则不予发放辅修专业证书,学生修读取得的学分作为选修课学分,计入主修专业毕业学分内。
第二十二条辅修专业毕业证书、辅修学士学位证书信息不进行电子注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浙江海洋学院辅修专业修读申请表
2.浙江海洋学院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
附件1
浙江海洋学院辅修专业修读申请表
姓名 |
学号 |
班级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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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修专业名称及所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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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辅修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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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
签名: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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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修专业成绩审核 |
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历年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 补考或重学后有无不及格课程:
审核人签名: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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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所在学院意见 |
签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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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意见 |
签名:(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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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意见 |
签名:(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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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海洋学院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
姓名 |
学号 |
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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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修专业名称 |
主修专业 学位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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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修专业名称 |
辅修专业 学位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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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学生签名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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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修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意见:
分委员会主席签名:(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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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复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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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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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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